(黑药监药注函〔2022〕9号)
省内各相关制药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不予再注册的规定。为体现省局“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效,履行普法宣传义务,现向辖区内各相关制药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出以下提示提醒:
请各企业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认真梳理自身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情况,建立完善药品注册证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预警机制,及时按时要求提交药品再注册申请,避免因逾期未申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此函。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mpa.hlj.gov.cn/detail/302DD515-FFE5-7365-746C-8F39683EB3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