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药械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

       为能更好的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集团会议室组织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进行了学习,此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宣贯结束后总经理对学习内容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2、自查持有人关键岗位职责及要求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严把原辅包审核关,严把生产检验放行关,严把储存运输关。委托生产的,应当落实“双放行”的要求,持有人应当履行物料供应商评估批准、变更管理审核、产品上市放行以及年度报告等义务,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连接。
       3、建立持有人质量管理机制。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具体职责,提出建立“每批管控、季度分析、年度报告”的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对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的所以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等。



 

附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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